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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保护法》 宣传《保护法》 实施《保护法》—纪念《归侨侨眷保护法》发布二十周年
发布时间:2010/5/4 1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发布已经20周年,为了纪念这一重要文件的诞生,侨谊会一分会特邀请市侨联唐志昌秘书长为大家作专题报告。这一活动很有意义,我有幸参加,并深受教育,有几点体会如下:

    一、《保护法》颁布的重要意义。

    为适应我国华侨众多且分布世界各地的特点,根据宪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9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并于200010月作了修改。在我国为归侨侨眷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专项法律保护文件,实属很少,意义十分重大,在世界也是独一无二,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又一创举,是党和政府对广大归侨侨眷的巨大关怀。这部法律文件的颁布实施,对广大海外华人、华侨,必将起到心系祖国、血融中华的纽带作用,对促进归侨侨眷热爱祖国、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习惯所称侨眷“上三代,下三代”以及同华侨、归侨有抚养关系的眷属)。侨谊会成员属侨眷,受《保护法》的保护。

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归侨侨眷的方针政策是:“不得歧视,一视同仁,根据特点,适当照顾”。

    执法主体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侨办,各级侨联组织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以确保本法的有效实施。

    对涉及归侨侨眷的政治权益、经济财产权益、社会保障权益、华侨农场经营权益、劳动就业、子女就学、稀有房屋征用拆迁、侨汇收入、遗产继承、出入境权益、出境定居、离退休金发放、通讯自由、出境学习或经商等方方面面的问题,都一一作了明确规定,给予特殊照顾,详尽具体周到,体现以人为本,温暖人心。对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产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兴办公益事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给予优先扶持,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都不得侵害,如有违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组织和法制上保证本法的有效实施。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置。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法》,制定了江苏省实施办法,内容更为具体,操作更为可行,如明确规定对归侨侨眷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高于当地标准百分之十;对经本省核准保留的归侨侨眷境外亲友的坟墓应当给予保护,确因需要迁移的应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等。

   《保护法》对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并没有提出应尽义务的要求,我们应该有义务意识,发挥侨的优势,支持侨的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保护法》颁布20年来,许多归侨侨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我本人就有这样的经历,我的儿子于1997年受聘于本市某局从事房地产开发,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本,该局领导十分恼怒,以感情代替政策,给予我儿子以撤职、停薪和扣档处理,断绝了他的生活出路。我向市侨办、侨联反映此情况,市侨办、侨联十分重视,时任侨办王副主任和侨联谢副主席两人亲自出面要求该局按党的政策来处理,使问题得到解决,至今我还十分感谢市侨办、侨联对我的帮助。侨眷王承修、单淑慧夫妇于2000年去英国探亲,按《保护法》规定,其境内旅差费应给予报销,王承修所在单位按政策规定早已给予报销,而单淑慧所在单位拖了几年仍不给予报销,其“理由”是不符合本单位财务规定。经崇川区侨联出面依据《保护法》规定,协调、宣传“侨法”,沟通认识。最终,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由此可见《保护法》所保护的事,就发生在我们身边。我们应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南通市侨谊会一分会 胡承璧)